佛山禅城区法院宣判两起假冒商标案
制售假货不仅仅只是工商部门罚款了事,情节恶劣的还要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对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判,被告人王某因冒贴“白鸽”商标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还需支付1万元赔偿。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作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某砂轮厂负责人,在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厂生产的砂轮上贴上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白鸽”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经公安机关缴获的其假冒生产“白鸽”注册商标的砂轮有37625片,不干胶商标有250400个,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王某因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后,拥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权的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向禅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昨日,禅城区法院还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售假案件审理判决情况。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麦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杏头南兴综合店内,擅自销售假冒“采诗”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截至2005年6月20日,麦某共购进合计销售额594元的假冒“采诗”商标产品。 2005年6月21日,经原告采诗公司投诉,工商局查处了被告麦某销售假冒“采诗”产品的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该批假冒伪劣产品,并对其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随后,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原告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麦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麦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采诗”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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